一、关于赔偿金额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若劳动者未能与雇主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倘若雇主因故将其解雇,便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该名劳动者有权请求雇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另外,若是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经过了一个月以上但不到一整年,而且雇主尚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利请求雇主要求雇主按照每月双倍的标准支付报酬,但是这个双倍的付款期限最多只能持续11个月。
此外,如若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需额外再支付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情况,当该份劳动合同正好在期满之后,雇主和劳动者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之时,雇主实际上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劳动合同方面,如果由于雇主故意拖延,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了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风险增加以及医疗福利待遇损失等不良后果的,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外,雇主还须额外支付25%的赔偿费用。
另外,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下令雇主支付赔偿金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措施。
若雇主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若经查证属实,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雇主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可以采取罚款的惩罚手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