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当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相关文书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若该受托人享有合法的代理权限,那么其代为签署的协议将具有实质性的效力;
倘若代理人并未获得正式授权,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须视具体情况而定,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通常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后,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如通知书)形式礼貌地提醒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一个月限期内提出是否确認的意见。
在此期间,若被代理人未做出任何回应或表示,则应视为对确认的否认,此时合同便失效。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被代理人不愿承认之前,代理人所做的所有行为都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此外,即使代理人未经授权或已丧失代理权,只要其继续从事代理行为,并且申请人基于合理原因坚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从而使得合同得以被接受,这种情况便构成了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