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结束后即刻被解雇是否会获得补偿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具有决定性的解雇原因。
倘若员工因自身过错而遭到解除雇佣关系,那么相关单位并不需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当员工医疗期结束之后,若被单位以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为由解雇,那么该单位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员工患有疾病或因工作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不适,即使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同时也不能适应公司方面另外重新为我安排的任何工作;
(2)员工不能充分且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尽管经过正式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依然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负担;
(3)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和参照的客观环境发生大幅度改变,从而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正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共同商议后,仍然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4)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要求启动公司重组;
(5)用人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困难;
(6)公司在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经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变更,仍然需要裁员;
(7)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由于合同签订当时所参照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破裂。
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方法为每满足一年的工作期限便可获得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如果工作期限在六个月至不足一年之间,则视为一年计算;
反之,如果不到六个月,将按照实际工作日期长度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政府发布的,针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普通工人平均工资这一数据的三倍的范畴,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并且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的月薪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收入水平的一个计算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