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未能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结束或中止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明文昭示,经济补偿金需以该劳动者在当前所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应向其支付一个月标准
工资的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标准工资的
经济补偿。
值得强调的是,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拒不履行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着加倍偿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沉重惩罚。
然而,若是已经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选择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时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
续签),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如薪酬损失、
工伤事故及医疗待遇等方面的损害,除了应依法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之外,还须额外支付25%的额外赔款。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一步责令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缺失,并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始终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行为,员工亦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而经查证属实之后,劳动行政部门也有权力责令用人单位内部整改,甚至施予罚款的严厉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