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条之规定,若雇员选择自动离职,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助,除非劳动者因雇佣方未能按时发放薪资、提供福利等主要原因而选择辞职,此时才有权向用人单位索求经济补偿金。
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则,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从而关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可遵循同样的程序,只要他们能够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