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暂时无法参加暑期工作。
在此年龄阶段的工作者通常被认为是“童工”,而依据我国的劳动法规,企业不得招聘和雇佣此类人群。
遵循该法案的第五条明文规范,正式合法的公司和事业机构应当严格避免招聘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成年人。
换句话说,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童工。
然而,如果有特定的行业或工作岗位确实需要雇佣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他们必须事先得到对应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且同时应保证在这些青少年体力工作时长、工作环境以及禁止参加哪些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工作等方面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
在资本主义发展历史的早期阶段,由于对劳动力实际需求的急剧上升,童工曾经被广泛地使用,这无疑给孩子们带来了深重的痛苦和灾难。
经过广大劳动者阶层坚持不懈的抗争,特别是随着社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步得以缓解。
今天,世界各地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在各自的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