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方面存在疏忽,并与职员签署了“空白
劳动合同”,尽管贵司随后可能会进行相应的弥补,但这依然对职员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比较大的侵害。
依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任何通过
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方式导致他人在非本意的状态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所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均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涉及到此类问题的裁决权,无论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
民法院都有权行使。
因此,在面临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决策过程中,职员应当审慎对待,充分考虑是否愿意在这样的组织内工作。
另外,他们还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疑问,并要求在此基础上与公司共同协商、补充完善合同中所缺失的具体条款,进而再予以签字确认,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
万一发生了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事情,职员应当尽快督促公司交出已填写完毕的完整劳动合同,以便进行审查和比对公司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自身实际待遇水平。
如发现存在差异,请务必敦促公司立即进行更正和修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