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形成
劳动关系者,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约作为合法依据。
若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则应有责任在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该项签约手续。
如果
劳动者在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并未按照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进行劳动合同签署,那么单位有权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
经济补偿,然而,仍需依法支付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双倍工资,并同步与其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在此期间仍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须注意的是,上述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
起始时间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截至时间则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