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陈述乃于正式场合中,当事人充分申明个人诉求或陈诉辩论观点的宝贵机会,更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深入剖析案件实情的关键环节。
在此环节,当事人应力维客观公正的治学精神,以期维护自身在法律中的利益。
至于如何进行有效陈述,则需要依循案件情节的最新动态加以适当调整。
与此同时,明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然享有平等的权利值得我们关注。
仲裁委员会将始终坚守职责,确保庭审期间的双方能够自由地发表辩护言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庭审辩论应遵循如下基本流程: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讲话;
其次由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回应辩论;
随后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辩论;
最终是各方之间的相互辩驳。
庭审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其在案件中的角色顺序请各方面临最后指示。
因此,在公开的庭审陈述阶段,各位当事人不仅需表现出足够的灵活性和创意来推介自身立场,同时还需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的有条不紊的引导下依次进行陈述,以避免陷入困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