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从事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行为,并且导致
劳动者自行决定解除
劳务关系,那么雇主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薪酬以及
经济补偿,同时还需支付
赔偿金:
(一)通过
暴力、威胁或采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迫人身劳动;
(二)未能遵守与劳动者签订的
劳务合同中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薪酬及提供相对应的劳动环境;
(三)无故克扣或拖延发放劳动者的
工资收入;
(四)拒绝为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应工资补贴;
(五)低于当地法定的最底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薪酬。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则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额,且如果工作期限长达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那么将按照完整的一年来计算;
若是少于六个月的,那么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额。
若劳动者每月的薪酬高于雇主所处城市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值,那么在向其发放经济补偿时,需要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支付其最长不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
而这里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