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待遇,然而对于被要求离任者,这方面的规定另当别论。
若贵司对员工的
社会保险缴纳未能尽责、或
工资支付存在延迟乃至不足额现象、亦或是未能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等,那么此类情形将可能导致员工被迫选择离任并有权向贵司索取因被迫离任而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
经济补偿会根据
劳动者在贵司供职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一年
月工资一个月的基准予以支付给员工。
若员工在职期间长度超过六个月但尚不足一年的,则视为一年进行处理,不足六个月的,则支付给员工半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若员工本人的月工资水平远超贵司所在直辖市、设有市级区划的政府公开发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依照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为准,且所能享受的经济补偿期限,累计起来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收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