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完成离职手续之后,原有的工作单位将不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此时,原单位将会前往当地社保机构进行人员的削减登记,这样能够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账户自动停止运行。
倘若员工将来计划前往外地生活或工作,那么他需要将所持有之社会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地点。
在此过程中,员工仅需前往原先进行缴费所在地的社保管理部门开具一份《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携带至新的工作场所和单位,其他相关事项均可由现用人单位代为处理。
而若是在本地更换工作,员工只需要向新单位告知其社会保险号码即可,此后新单位便能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后续缴纳事宜(如果您不能确定自身的社会保险号码或者不想您也可以凭借个人身份证件前往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相应的查询操作)。
如若员工在离职之后无任何用人单位接收其重新就业,但仍希望自行承担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这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自主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