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
女职工的
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
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