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案件的
开庭流程:先确认到庭情况,宣读相关信息;然后由
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质证;再由
仲裁庭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各方签字或盖章;最后依法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