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最后陈述意见,内容如下:
1、开头部分,说清楚申请仲裁的人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
2、中间的正文部分说清楚申请仲裁的内容、理由和事实。
3、结尾部分说清楚仲裁申请书要交送的部门、申请人的签名、日期及附录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