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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最后陈述说什么

劳动仲裁最后陈述说什么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8 13:28:03 已帮助22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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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最后陈述说什么
劳动仲裁的最后陈述意见,内容如下:
1、开头部分,说清楚申请仲裁的人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
2、中间的正文部分说清楚申请仲裁的内容、理由和事实。
3、结尾部分说清楚仲裁申请书要交送的部门、申请人的签名、日期及附录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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