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仲裁中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使裁决难执行或致自身损害的行为,向仲裁委提财产保全申请。
(二)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将其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申请书、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等材料,并按规定提供担保。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48小时内作裁定,裁定保全则立即执行。
(四)若法院裁定不予保全,会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