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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需不需要盖章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应该在裁决书中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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