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有有效管辖协议,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二)没有管辖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