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劳动仲裁的常规结案期限。仲裁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延期的,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常规情况下最长60日可结案。
(二)掌握逾期未裁决的应对方式。若超过上述期限仲裁庭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继续等待仲裁结果。
(三)关注中止审理的特殊情形。仲裁过程中若出现工伤认定需等待结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法定中止情形,仲裁期限会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此时结案时间会相应延长,当事人需留意仲裁庭的书面通知以跟踪进展。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