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少于
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
申请强制执行。
2、在实践当中,大多数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
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
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
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4、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5、在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的规定及“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因而未起诉,而用人单位因对多项裁决内容中的某一项不服(如
加班费),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6、事实上双方对于加班费之外的其他项仲裁裁决内容(如经济补偿金、
工资等)并无异议,
判决生效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时,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劳动者就陷入没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困境,因为仲裁裁决不生效,而
法院判决书只对加班费进行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