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依规定解除竞业协议,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要及时准确支付这笔费用。
(二)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竞业协议,在解除前要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不能拖欠。
(三)当协议未约定补偿标准时,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若该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