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解除方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可通过书面、邮件等能证明通知时间的方式,留存好通知凭证。
(二)若自身作为被通知方,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应对。如承租人可尽快寻找新的房屋,出租人可及时寻找新的承租人,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三)若因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搬迁费用票据、闲置期间租金损失证明等,以便后续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