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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年龄≤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年龄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
0)年。年龄≥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5(年)。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年龄≤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年龄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年龄≥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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