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后,需关注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审结案件,案情复杂可延长十五日。若超过此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事项。
(二)劳动诉讼一审分两种程序。简易程序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需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则报请上级法院。
(三)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二审法院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需经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