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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行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大类:

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

裁判人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根据当事人与证据的客观条件及利害关系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兼顾个案公正、个别公正,适当地向受害人、经济上的弱者的方向倾斜。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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