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无效
劳动合同中,由于
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
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
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
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
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
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
赔偿责任的
责任主体是看谁有过错这一点在《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效劳动合同怎么确认
1、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
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
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2、根据我国《
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
仲裁未引讼的,由劳动
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讼的,由人
民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