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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签订劳务合同怎么处理

冯* 江苏-常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2 07:13:41 419人阅读

诱导签订劳务合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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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诱导签订的劳务合同若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还可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涉嫌刑事犯罪,可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当一方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导他人签订劳务合同,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时,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此时可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收集能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像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并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双方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受欺诈方若有损失还能要求欺诈方赔偿。若诱导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遇到此类诱导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2 12: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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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被诱导签订的劳务合同。当诱导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也就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时,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若诱导行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受欺诈方还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受欺诈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收集能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像对方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其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后,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受欺诈方若有损失可要求欺诈方赔偿。若诱导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6-01-12 11:2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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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遇到诱导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时,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要是诱导行为属于欺诈,也就是一方故意说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对方在违背本意的情况下签了合同,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处理时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要收集能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像对方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
3.其次,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最后,合同被撤销后就从一开始就无效了,双方要归还因为合同得到的财产。要是受欺诈方有损失,还能要求欺诈方赔偿。
5.如果诱导行为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受欺诈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欺诈方承担刑事责任。

2026-01-12 09:2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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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当诱导签订劳务合同构成欺诈时,受欺诈方有救济途径。欺诈表现为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处理该类情况需按步骤进行。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欺诈事实,像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都是有效证据。其次,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后,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受欺诈方有损失的可要求欺诈方赔偿。
(3)若诱导行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处理诱导签订劳务合同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8:4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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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要积极收集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比如对方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
(二)行使撤销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需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处理: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若受欺诈方有损失,可要求欺诈方赔偿。
(四)刑事报案:若诱导行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1-12 07:51:58 回复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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