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准备好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按规定申请赔偿。
(二)养老保险:家属在参保人死亡后,携带死亡证明等材料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
(三)医疗保险:看病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保留好医疗费用票据,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销。
(四)失业保险: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等。
(五)生育保险: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收集好生育医疗费用票据等申请报销和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