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迟到三次属于严重违纪且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知晓该规定仍迟到三次,此时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无需支付赔偿。
(二)若用人单位没有上述明确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制定未遵循民主程序、内容违法,或者未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以迟到三次为由直接开除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