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入档案,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
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如果劳动者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