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中,当事人不签署调解书,表明未同意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需及时作出裁决。
(二)对劳动者的影响:若调解内容未充分满足自身诉求,不签可通过仲裁裁决继续争取权益,但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不如调解方案有利。
(三)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不签调解书可能面临仲裁裁决结果对自身不利的风险,裁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