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补签劳动协议,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的情况的,该协议合法有效。补签劳动协议只要是
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
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