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农民工遭遇工伤,应明确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首先要确定原工资,若工作满12个月,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工资计算。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计件单价乘以平均月工作量确定工资。
(三)工资不固定或无法举证时,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同岗位同工种工资标准核定。
(四)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且延长不超12个月。
(五)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