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受理后裁决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应向受理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时需提供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裁决无法执行的证据材料。此外,人民法院可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若未按要求提供,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劳动者需直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劳动者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