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方面,应建立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保留证据;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对员工的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记录;发现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要及时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防范欺诈风险;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获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劳动者方面,若要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