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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