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7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53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2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09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618元
(2)采矿业99948元
(3)制造业7475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1101元
(5)建筑业747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352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149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40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130元
(10)金融业87734元
(11)房地产业687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0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30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8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581元
(16)教育804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310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03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2495元
二、吉县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院前急救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80元/天×误工时间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或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受害人日均工资×误工时间
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赔偿标准等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或伤残十级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
该吉县十级伤残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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