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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庐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庐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庐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

不支持赔偿权力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该庐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庐阳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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