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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建始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建始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建始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造成死亡的:

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造成残疾的:

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

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4、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严重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2)一般性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在 2000-50000 元之间酌定。

该建始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建始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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