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样征免?
时间:2024-02-19 2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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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由于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成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中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造成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改变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样征免?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改变用途的土地怎样征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将原免税土地改变用途后转为应税土地的,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原应税土地改变用途后转为免税土地的,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四)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改变用途土地使用税随之改变。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关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土地用途变更法律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律图小编提醒广大土地使用者,要详细了解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使用税,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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