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2-27 1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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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天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在天津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在满足此项条件之后,可以进一步判断自己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如果低于标准,那么可以提出公租房的租赁请求。
一、天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想要租赁公租房的申请人,在提出租赁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哪些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只有是满足法定条件的公民才可以获得租赁公租房的资格,对于想要租赁公租房的公民来说,首先可以结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房屋的租赁请求,初步判断自己满足租赁条件之后,可以依法提出租赁公租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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