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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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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7278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但前提是规章制度是属于在劳动者知晓的范围内才可以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应该遵守、执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考核规定(主要是出勤)、安全生产规定(主要是操作规范)、技术保密规定、财务规定等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等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法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法是用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条,对于所存在的法条只要一旦有人违反,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章制度可以由单位来进行制定,前提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这样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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