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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与送股的区别

时间:2024.04.1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78人
律师解析:
在探讨问题之前,需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仅当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时,方可实施分红政策;
其次,转股的机制主要依赖于公司的公积金账户的结余。
因此,从投资视角出发,我们通常认为,转股相较于送股更为优胜。
其原因在于,转股过程中,公司将原本储存于公积金账户内的资本公积转化为了新的股本份额。
尽管这种方式并未真正改变股东的权益比例,然而股本规模的扩充,使得客观效果与送股颇为类似。
相较之下,送股则体现出上市公司将当年的收益累积在公司内部,以发放股票作为回报方式,进而将这部分收益转换为股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送股之后,公司整体资产结构、股东权益以及负债等相关数据均未发生变化,唯独总股本有所提升,且每股净资产相应降低。
进一步讲,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精神,股份制企业实施工资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并不属于股息或红利性质的分配范畴。
因此,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获得的转增股本金额,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该项权益并非个人收入。
反之,如果企业采取送股策略,那么有关税费就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此情况下,虽然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关税费,但是由企业代为代扣代缴,故不影响其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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