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个人合伙清算协议时,要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注意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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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合伙人推选代表或委托他人进行登记注册,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合伙人信息、拟用名称和地址等材料。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将批准注册;否则,将依法驳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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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问题在合资或合伙企业中常见,协议中通常会包含“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即合伙人不得另行开设相似公司。若已有此约定,则不能与他人共办类似公司。您所提问题即属于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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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是首选,合伙人可要求查看财务报告和解释未公开账目,以达成共识和保证透明。若协商无果,可聘请审计师审计账目,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最后,若问题仍未解决,可考虑更换法人代表,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新任法人增强责任感,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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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遵循合伙协议中的条款;若协议无规定或规定模糊,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若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按公平原则平均分配。此规定确保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既合法又公平,有助于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