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
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
二审终审制,对
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劳动纠纷仲裁终审可参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