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根据《
合同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
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第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