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
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
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我的补充::3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