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就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