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
产假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