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抚养权的变动事宜取决于下列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父母双方经过自由商议并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决定更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者。
其次,当其中一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儿女的抚养权时,如果符合下列四种特定条件之一并且满足法定程序规定,那么将可能得到法院的裁定批准: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第二,同子女共度时光的父或母未能履行照顾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出现对待子女苛刻、虐待等不良行为,或者无法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第三,已经达到八周岁以上年龄段的年幼子女,希望能够跟随另一位家长共同生活,同时这位家长也具备经济实力和精力来照顾他们。
最后,如果出现其他能够证明改变子女抚养权符合民众利益的正当理由,同样有可能通过法院的审理获得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